案例 | 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回避規(guī)定,你知道嗎?
工傷認定的時限和回避規(guī)定
場景一:
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室里,陳總垂著頭來回踱步,一籌莫展。在陳總辦公桌上,有職工趙小強的醫(yī)療墊付財務清單,右下角顯示總金額已經(jīng)達到二十余萬元。
場景二:
劉秘書走進辦公室,正好有批件來找陳總簽字。陳總一邊簽字,一邊問劉秘書:“給小強申請工傷認定的資料交上去了嗎?”
劉秘書回答:“上個星期就交上去了!怎么了,陳總?”
陳總:“我就是想知道什么時候工傷認定結果能下來,你看目前給小強墊付的醫(yī)療費可不少!小強為了保護公司的財物而受到工傷,我們有義務保證他的治療?墒,財務最近又很緊張,唉!”
劉秘書:“是這樣,按規(guī)定工傷認定確實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因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材料要進行審核,有的情況還需要到工傷事故現(xiàn)場進行調(diào)查核實。要不,我明天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問問吧!”
陳總:“我有個親戚在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班。一會兒你去找他一趟吧,讓他幫幫忙,看能不能提前認定!
劉秘書:“這個……應該沒有用的,陳總。我記得工傷保險條例有規(guī)定,如果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是應當回避的。”
場景三:
這時劉秘書的手機恰好響起,顯示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林處長的電話號碼。通話后,秘書表情輕松地向陳總匯報:“陳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林處長說小強的工傷認定申請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已經(jīng)審核過了,認定決定書明天就給咱們寄來!
陳總聽后也舒了一口氣,道:“這下我就不擔心了,咱們趕快為小強辦理申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安排好小強后面的治療和康復!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解說
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的本條規(guī)定,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
一是工傷認定的時限。對工傷認定的時限作出規(guī)定,既可以及時有效地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又能夠提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效率,避免認定工作久拖不決。需要指出的是,工傷認定時限的起算時間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即申請人按規(guī)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請材料之日。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應從材料提交完整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是認定決定的送達方式。工傷認定決定是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jù),也是當事人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申請的依據(jù)。因此,工傷認定決定必須以書面方式送達。
三是送達對象。工傷認定決定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應當同時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為使工傷認定工作與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工作相銜接,認定決定在送達相關對象的同時,應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
四是送達期限!豆J定辦法》對送達期限作了規(guī)定,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做出之日起20日內(nèi)送達有關當事人。
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工傷認定決定需要等待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結論的情況,《工傷保險條例》專門作了中止規(guī)定。比如,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正在接受法院的審理,是否認定其故意犯罪,在這期間應當中止工傷認定,如果法院認定為不是故意犯罪或者無罪,就需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再如,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需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同樣應當中止工傷認定,如果結果是本人應當負主要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反之,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為了保證工傷認定工作的公開、公正,本條作了回避規(guī)定。按照本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從事直接相關工傷認定工作的人員,若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親戚、同事、同學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做出工傷認定的,均需回避。